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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5-18 00:00:00
武術賽事活動辦賽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總體部署,落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規范全國各類武術賽事活動的組織管理,提升武術賽事活動辦賽服務水平,促進武術運動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的武術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下同)舉辦的各類武術賽事及相關活動(含武術套路、武術散打及綜合格斗、自由搏擊、泰拳等搏擊類新興項目,下同)。
第三條 武術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武術賽事活動服務。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武術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武術賽事活動的監管。
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武術協會)、地方體育部門武術主管單位(地方武術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負責武術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范。
第四條 武術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
第五條 武術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應主動聯系本地方體育部門武術主管單位(地方武術協會),尋求業務指導、技術支持與服務,主動接受地方體育部門監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
武術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二章
第六條 申辦國際武術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
以下國際武術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武術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舉辦的世界武術錦標賽、武術世界杯賽、亞洲武術錦標賽、武術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中國武術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組織的國際武術賽事活動。
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武術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武術協會)主導的國際武術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由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
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武術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但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武術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外事手續。
參加以上武術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七條 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武術賽事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同意,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中國武術協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武術賽事活動,應當與中國武術協會協商一致。
第八條 除第六條規定外,體育總局對武術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武術賽事活動。機關、事業單位、體育協會舉辦武術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并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
武術賽事活動名稱使用
第三章
第九條 武術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舉辦地域和武術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范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武術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國防屬性的文字;
(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武術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其他武術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武術賽事組織工作
第四章組織委員會
第十一條(一)武術賽事應設立賽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組委會一般由賽事主辦和承辦單位的領導與相關人員共同組成,統一領導和落實賽事的各項籌備工作。
(二)組委會下設辦公室、競賽處、場地器材處、后勤接待處、新聞宣傳處、安全保衛處、醫療衛生處等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工作機構
(一)工作機構在組委會的直接領導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職責,涵蓋的工作有綜合事務、競賽、場地器材、信息技術、媒體運行、單項協會服務、運動員服務、技術官員服務、計時計分與成績處理、體育展示、頒獎儀式、交通服務、醫療服務、觀眾服務、安全保衛、興奮劑檢查、財務審計、志愿者工作等。
(二)工作機構的設定,可視賽事的規格和規模而定。規格高、規模大的賽事一般要多設一些工作機構,規模較小的賽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內容和工作機構,但各項工作內容要在工作機構中體現出來。
第十三條 工作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
1.制定組委會工作方案、制度、計劃、經費預算等;
2.安排、協調、匯總、督辦各處室階段工作;
3.組織和落實各項會議;
4.負責組委會的文檔工作;
5.擬定組委會內部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和人員調配方案;
6.負責落實人事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7.負責人員注冊和證件管理工作;
8.負責準備競賽器材,配置各處室的辦公物資,并按時到位;
9.負責票務、信息咨詢、失物招領、展示表演、觀眾和啦啦隊組織等工作;
10.根據競賽日程和組委會要求,負責邀請頒獎嘉賓;
11.制訂市場開發計劃,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市場開發,為贊助商做好權益兌現和服務接待等工作;
12.督查預算執行情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有關規定,負責日常經費的使用管理;
13.負責志愿者的崗位設置,編制志愿者服務方案,招募志愿者并對志愿者進行通用崗位和專業崗位的培訓;
14.分析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并做好培訓、演練與應急處置工作;
15.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競賽處
1.全面負責競賽的籌備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比賽,及時處理緊急事件,并上報組委會;協調相關處室進行賽風賽紀的監察工作;
2.編排競賽日程、活動日程及訓練日程,編制秩序冊和成績冊,印發成績公告;
3.規劃競賽分區(FOP),設計FOP布局和人員流線;
4.編制競賽器材和物資計劃,指導比賽場地安裝,賽時維護和管理器材設施,確保正常運行;
5.負責競賽運行區和競賽熱身區的管理;
6.負責組織裁判員及輔助裁判員、競賽聯絡員的培訓和工作安排,負責各運動隊、技術官員賽時服務工作;
7.負責落實電子計分系統,協調供應商與場館相關處室研究落實計分系統與場館大屏幕之間的數據接口解決方案;
8.收集體育展示音頻、視頻和文字素材,制定體育展示工作方案和現場宣告執行腳本;
9.制定頒獎儀式工作方案,組織實施頒獎工作;
10.負責組織“體育道德風尚獎”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的評選活動;
11.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物資,選派專人協助做好反興奮檢查工作;
12.分析賽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并做好培訓、演練與應急處置工作;
13.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場地器材處
1.協助主辦單位對競賽場館和訓練場館進行綜合檢查驗收;
2.負責競賽器材設備的安裝調試,并確保正常運行;
3.落實競賽場館基礎信息網絡、音視頻播放系統、LED大屏幕等場館基礎設施;
4.配合供應商、服務商做好信息技術系統的聯調聯試和試運轉,保障比賽期間本項目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5.負責比賽場館內外形象景觀的設置與維護,完成比賽場館周邊環境整治,設置必要的指示、提示標識;
6.負責賽時對場館硬件設施的管理、維護、修繕及日常巡查,確保正常運轉;
7.負責場館內各個區域的衛生清潔服務與廢棄物分類收集和處理,為賽事創造優良環境;
8.分析賽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并做好培訓、演練與應急處置工作;
9.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后勤接待處
1.編制貴賓、技術官員、運動隊迎送、接待、食宿、交通等工作方案,制定詳細實施計劃;
2.為組委會提供行政后勤支持;
3.確保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杜絕發生食源性興奮劑事件;
4.分析賽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并做好培訓、演練與應急處置工作;
5.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新聞宣傳處
1.引導新聞單位積極做好比賽之前的輿論宣傳和比賽期間賽事的全面報道;
2.負責準備好賽場內外新聞宣傳設施條件,落實環境布置工作;
3.與相關部門協調,安排好賽場內攝影(像)記者、電視轉播人員和場外媒體記者的的工作位置;
4.負責提供賽事相關的宣傳材料;
5.落實新聞發布場所,組織好新聞發布會;
6.分析賽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并做好培訓、演練與應急處置工作;
7.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保衛處
1.明確安保指揮體系和責任體系,保障賽事運行安全;
2.負責賽會酒店、比賽場館和訓練場館的安全保衛工作;
3.做好場館現場秩序維護,嚴密重點要害部位巡邏守護,及時處置各類緊急突發事件;
4.分析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并做好培訓、演練與應急處置工作;
5.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醫療衛生處
1.綜合協調比賽現場及相關賓館的醫療救護、衛生應急處置、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及控制吸煙的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
2.落實就近綜合性醫療救護醫院作為賽事的官方指定醫院,開通綠色通道;
3.組織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和上崗培訓;
4.落實救護車及必要的藥品和醫療設備;
5.成立緊急救護、衛生監督、醫療保健工作應急小組,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6.完成組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武術賽事場地設施
第五章
第十四條 武術套路賽事場地設施
(一)比賽場館與設施
比賽場館的內場無障礙空間不小于長50米、寬30米、高12米的體育館,看臺座席位置3000以上;配備音視頻功放系統一套和至少雙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具備必要的競賽功能用房及相關設施。
(二)訓練(熱身)場館與設施
1.訓練(熱身)場館的內場無障礙空間不小于長30米、寬22米、高8米或長42米、寬16米、高8米;配備兩臺連接比賽現場視頻信號的LED平板電視及必要的功能設施。
2.訓練(熱身)場館與比賽場館的距離超過100米的,須有交通工具進行擺渡。
(三)競賽場地及器材
1.個人項目和對練項目的場地:長18米、寬12米的競技武術套路比賽專用地毯,或長14米、寬8米的武術套路專用地毯,四周內沿應標明5厘米寬白色邊線,場地的長和寬均由邊緣的外沿開始計算,在場地的兩長邊中間各做一條長30厘米、寬50厘米的中線標記,周圍至少有2米寬的安全區。
2.集體項目的場地:長16米,寬14米,四周內沿應標明5厘米寬的白色邊線,場地的長和寬均由邊緣的外沿開始計算,其周圍至少有1米寬的安全區。
3.競賽場地應有明顯的場地編號標志,應設置仲裁錄像和電子示分屏的位置,周圍一圈設置有高度為70-75厘米的A型圍擋,場地一側設置裁判席(按要求搭建),總裁判席后架設主背景板。
4.競賽場地的地面空間高度不少于12米,周圍所有設置均應保持與場地邊線2米以上距離,若設置兩塊場地,兩場地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4米,場地光照度不低于1500勒克斯(符合電視轉播要求)。
5.每個場地均應配有滿足比賽所需要的電子評分系統1套、高清數碼攝像機2-3臺(含三腳架)、仲裁用電視機(或電腦)1臺、配套音響、集群電話(對講機)等設備。
(四)競賽功能用房
競賽功能用房包括貴賓室、仲裁休息室、裁判員休息室、競賽工作室、醫務室、興奮劑檢查室、會議室、運動員休息室(男、女運動員更衣室)、新聞發布廳等。
第十五條 武術散打賽事場地設施
(一)比賽場館與設施
比賽場館的內場空間需要至少30米長、28米寬、且地面垂直無障礙空間不少于10米,看臺座席位置3000以上;配備音視頻功放系統一套和至少雙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具備必要的競賽功能用房及相關設施。
(二)訓練(熱身)場館與設施
訓練(熱身)場館的內場空間需要至少24米長、24米寬,且地面垂直無障礙空間不少于8米,應能配置2處面積不少于8米×8米鋪有軟墊(榻榻米)的訓練熱身活動場地,并配備兩臺連接比賽現場視頻信號的LED平板電視及必要的功能設施。
(三)競賽場地及器材
1.武術散打競賽場地:應配置不少于一個高0.8米、長8米、寬8米的武術散打比賽標準擂臺(商業性賽事可用圍繩擂臺),邊緣有0.05米寬的紅色邊線,四邊向里0.9米處畫有0.1米寬的黃色警戒線,擂臺四周應鋪設高0.3米、寬2米的保護墊。
2.競賽場地兩側應設比賽雙方運動員和教練員中場休息席,在場地一側設置醫務監督席。
3.競賽場地的地面空間高度不少于10米,周圍所有設置均應保持與場地邊線2米以上距離。若設置兩塊場地,兩場地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8米,場地光照度不低于1500勒克斯(符合電視轉播要求)。
4.應備有武術散打拳套、護頭、護胸等護具,以及稱量體重的電子秤2臺。
5.每個場地均應配有滿足比賽所需要的電子評分系統1套、高清數碼攝像機2臺(含三腳架)、仲裁用電視機(或電腦)1臺、配套音響、耳麥、集群電話(對講機)等設備。
第十六條 搏擊類賽事場地設施
綜合格斗、自由搏擊、泰拳等搏擊類賽事,比賽場館與設施,訓練(熱身)場館與設施要求可參照武術散打場地設施,并滿足各項目特點和競賽規則要求。競賽場地與設施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綜合格斗
綜合格斗比賽在特制的擂臺或圍籠里舉行。
1.比賽擂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擂臺面積:應配置一個高于地面不超過1.2米正方形擂臺,其中拳臺面積(含圍繩)不小于6.1×6.1平方米,不超過9.8×9.8平方米,擂臺需要延伸至圍繩外至少0.4米處,且必須留給選手合適的臺階入場。
(2)臺面覆蓋:臺面必須鋪墊至少0.3米的PVC發泡板或者相似的閉孔泡沫板,墊子需要延伸至圍繩外且覆蓋整個擂臺臺面,且需要將臺布鋪展并束緊在墊子上,臺布由帆布及相似材料構成,禁止使用結塊或粗糙褶皺的帆布,在臺面的任何地方禁止出現任何障礙物。
(3)立柱和邊角:拳臺立柱必須由直徑不超過0.07米的金屬材料制成,柱高從擂臺臺面處算起,不得低于1.47米,且必須按照裁判理事會規定的方式構建,每根拳臺立柱與繩角的距離不超過0.4米,一方邊角指定為藍方,其對角指定為紅方。
(4)圍繩:擂臺四周必須有5根圍繩,每個圍繩直徑為0.03米,且有柔軟材料包裝,底部的圍繩應高于臺面0.3米。
2.比賽圍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擂臺面積:應配置一個高于地面不超過1.2米圓形擂臺,臺上圍籠的形狀必須是圓形、八邊形或六邊形,籠網寬度在6-9.5米之間,且需留給選手相配套的臺階,需要有1至2個入口。
(2)籠內覆蓋:籠內的臺面必須鋪墊至少0.3米的PVC發泡板或者相似的閉孔泡沫板,墊子需要延伸至圍繩外且覆蓋整個擂臺臺面,且需要將臺布鋪展并束緊在墊子上,臺布由帆布及相似材料構成,禁止使用結塊或粗糙褶皺的帆布,在籠子的任何地方禁止出現任何阻礙運動員比賽的障礙物。
(3)籠柱籠網:由直徑不超過0.1米的金屬材料制成,柱高從籠子的臺面算起,不得低于1.4米,且必須按照裁判理事會規定的方式構建。
(4)籠網:制作籠網的材料一般為涂抹乙烯的鐵絲網(包括這樣材料但不設限),籠子的所有金屬部分需要被包裹,且包裹后保證不對運動員造成挫傷,必須能防止選手被拋出籠外或者沖破籠網跌落至籠外或觀眾身上,且通過裁判理事會審批方可包裹。
(二)泰拳、自由搏擊
1.拳臺面積:應配置一個高于地面0.9-1.22米正方形擂臺,其中圍繩內拳臺面積不小于4.8×4.8平方米,不超過6.1×6.1平方米(國際錦標賽標準尺寸)。
2.臺面覆蓋:臺面及整個拳臺應以氈、橡膠或其他經過允許的具有同樣彈性的適當材質覆蓋,厚度為3-5 厘米,并在該材質上牢固鋪設帆布,應使其充分伸展。
3.平臺和邊角:拳臺所用的平臺設計應該安全、平整,無妨礙比賽的突起,并延伸至拳臺圍繩外0.5-0.8米;平臺四角應設有立柱,立柱包裹得當或經過其他設計,使其不會對運動員造成傷害,并用4種顏色區分,紅色位于拳臺較近的左角,正對裁判長,白色位于拳臺較遠的左角,藍色位于拳臺較近的右角,白色位于拳臺較近的右角。
4.圍繩:拳臺四周應有3或4條圍繩,其粗細為3-5厘米;圍繩應牢固地系于立柱之間,3條圍繩離地高度分別為 40 厘米、80 厘米和 130 厘米。如有4條圍繩, 則其離地高度分別為 40 厘米、71 厘米、100 厘米和 130 厘 米;圍繩表面應以柔軟材質包裹。圍繩的每一邊應用兩條緊密構造的帆布串接,間隔距離應一樣,兩塊帆布的寬度為3-4厘米。
5.臺階:拳臺應設有3處臺階,2處設于拳臺紅、藍兩個對角,供參賽運動員使用;1處設于中立角,供臺上裁判 員和醫生使用。
6.塑料袋:拳臺外的2個中立角處,應設有一個小塑料袋, 供臺上裁判員丟棄用來止血的棉墊和紗墊。
武術賽事保障
第六章
第十七條 食宿交通保障:運動隊和裁判員駐地必須分兩處安排,酒店規格不低于三星級標準。駐地到賽場步行需10分鐘以上的須有車輛接送。賽事承辦方根據競賽需要安排好運動員駐地循環班車的運行。
第十八條 安全保障:必須有專業人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保證比賽期間的秩序和各方面參賽人員的安全。
第十九條 急救保障:必須配備救護車2輛,內科、骨外科和急診科專家各1名,心臟除顫儀、輪式擔架等急救藥品和器械,并在賽場內設置醫療救護站。
第二十條 賽事保險:商業性武術散打、搏擊類賽事,辦賽方必須為賽事購買保險及參賽運動員人身意外險,并對參賽運動員必須在賽前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檢。
附 則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 本指南適用于我國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舉辦的各類武術賽事及相關活動(含武術套路、武術散打及綜合格斗、自由搏擊、泰拳等搏擊類新興項目),為武術賽事辦賽方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參考。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解釋權屬于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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