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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1-07 00:00:00
體規字〔2019〕 6 號
體育總局關于印發《體育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各改革試點項目協會:
為推動體育規劃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充分發揮體育規劃在推進體育強國建設和實現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戰略引領作用,特制定《體育規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體育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體育規劃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充分發揮規劃在推進體育強國建設和實現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戰略引領作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以及《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等相關要求,結合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規劃,是指為了促進體育全面高質量發展,推動體育強國建設而編制的各類體育規劃,主要包括總體體育規劃、專項體育規劃和地方體育規劃。
總體體育規劃是由體育總局編制的指導全國體育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是其他各類體育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專項體育規劃是由體育總局相關部門、直屬單位和全國性體育項目協會以特定體育領域或體育項目為對象編制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地方體育規劃是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編制的指導本地區體育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總體體育規劃、專項體育規劃和地方體育規劃構成統一的體育規劃體系。
第三條 體育總局各相關部門、直屬單位和全國性體育項目協會以及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編制各領域、各項目、各地方的體育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四條 體育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體育規劃編制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的重要論述,緊緊圍繞體育強國建設的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新發展理念貫穿體育各領域,不斷推進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促進體育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體育規劃編制應當符合我國體育發展實際和國際體育發展趨勢,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保證規劃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條 體育規劃文本一般包括發展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保障措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體育規劃工作可分為立項和編制、銜接和論證、報批和發布、實施與監督等環節。
第九條 體育總局規劃工作由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編制總體體育規劃,統籌協調專項體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體育總局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全國性體育項目協會根據職責分工,配合政策法規司做好總體體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本業務領域專項體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立項和編制
第十一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對規劃立項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屬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十二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對規劃期、論證情況、編制方式、進度安排、人員保障、經費需求等進行必要說明。
第十三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深化對體育強國建設相關重大問題的研究論證,深入研究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充分考慮要素支撐、資源約束等條件和重大風險防范。
第十四條 體育總局建立五年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政策法規司會同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全國性體育項目協會研究規劃編制需求后制定五年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報體育總局批準后實施。未列入目錄清單、確因工作需要編制的規劃,應會簽政策法規司后報批。
第十五條 體育總局規劃立項須報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批準。擬報請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專項體育規劃,由體育總局相關司局會同政策法規司,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立項銜接。
第三章 銜接和論證
第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劃銜接協調機制。總體體育規劃要與國家發展規劃進行統籌銜接,落實國家發展規劃的要求。地方體育規劃要與上級體育發展規劃、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專項體育規劃、地方體育規劃的目標、任務、布局等要與總體體育規劃保持一致。各類體育規劃的重要目標指標及工程、項目、政策等要相互銜接。
第十八條 體育規劃應當與教育規劃、科技發展規劃、衛生健康規劃、文化和旅游規劃、對外交流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九條 以體育總局名義發布的規劃應充分征求相關單位和地方意見。
總體體育規劃草案由政策法規司征求體育總局各部門、直屬單位、全國性體育項目協會和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各業務領域的專項體育規劃草案應征求政策法規司意見,涉及其他部門、單位、協會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職責的,編制單位應將規劃草案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協會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及時反饋相關建議。
第二十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基層體育單位以及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必要時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一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在規劃報批前,委托研究機構或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參與論證的機構和專家,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報批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嚴格履行規劃報批程序。以體育總局名義發布的規劃原則上須經體育總局黨組會議審定。各業務領域的專項體育規劃報批時須會簽政策法規司。
第二十三條 須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專項體育規劃,經體育總局黨組會議審定后,由編制單位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會簽后上報。
第二十四條 體育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還應附下列材料:
(一)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制程序、未采納相關意見的理由等;
(二)論證報告;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各類體育規劃應在批準后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六條 體育總局建立體育規劃信息庫。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在省級體育發展規劃印發一個月內,將規劃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報送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備案入庫。體育總局各相關部門、單位和全國性體育協會在專項體育規劃印發后,應及時將規劃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報送政策法規司備案入庫。
第五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體育規劃編制部門要健全規劃實施機制,加強規劃實施評估,提升規劃實施效能。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牽頭編制、誰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及時對規劃確定的任務進行分解,制定分工方案,落實實施責任。
第二十九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制定年度執行計劃,開展體育規劃實施年度監測分析,強化監測評估結果應用。體育行政部門在制定政策、安排項目時,應優先對體育規劃確定的發展任務重點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單位、協會以及下級體育行政部門體育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組織開展體育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
第三十二條 體育規劃經評估或因其他原因確需修訂的,體育規劃編制單位應按照新形勢新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內容,并重新履行原編制審批程序。
第三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要把體育規劃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隊伍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各地體育行政部門應依照本辦法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規劃編制質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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