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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4 16:03: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體育事業,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組織和承辦體育賽事的積極性,按照深化改革的精神和創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現就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導,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認識體育賽事在體育事業中的作用,完善體育賽事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基本原則
取消審批,依法管理。除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少數特殊項目賽事外,包括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在內的全國性體育賽事審批一律取消。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體育賽事服務,切實防范辦賽風險。
禁止巧立名目違法違規收費。堅決禁止利用確定賽事承辦單位之機收取任何名目的費用,讓市場主體依法依規舉辦賽事,激活體育市場。
創新管理模式。對各類體育賽事統籌考慮、通盤研究,根據賽事規模、組織形式等方面的特點,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編制《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以下簡稱《賽事名錄》),促進管理規范化。
加強信息公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準確地公開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具體措施,《賽事名錄》及其調整情況,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提供服務及收費情況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主要目標
全面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打破社會力量組織、承辦體育賽事的制度壁壘。規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服務收費,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籬。充分調動社會多方面的積極性,建立辦賽主體多元化的體育賽事體系。發揮體育賽事的積極作用,宣傳推廣全民健身,發現和培養高水平競技人才,繁榮體育競賽市場,促進體育產業發展。
二、全國性體育賽事管理
(四)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以及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牽頭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仍然由國務院批準舉辦,按照現行的審批程序執行。
(五)《賽事名錄》內的賽事。《賽事名錄》只限于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競技體育重要賽事,主要是以專業運動員為參賽主體的國內最高競技水平的體育賽事,既不包含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也不是各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的全部賽事。《賽事名錄》內的賽事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一律無需體育總局及其各廳司局、直屬單位審批,主辦單位可以自主確定或協商確定舉辦地點,且不得以此為由收取任何費用。
(六)《賽事名錄》外的賽事。此類賽事既包括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也包括公益性賽事中的部分賽事。體育總局及其各廳司局、直屬單位針對此類賽事的審批,一律取消。合法的法律主體(包括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均可以依法組織和承辦此類賽事,主辦單位自行確定或協商確定舉辦地點。對于此類體育賽事,體育總局一如既往地給予支持和鼓勵,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更多地從技術、規則等方面進行指導和服務。
(七)特殊項目賽事。對于涉及國家安全、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體育項目賽事,不論是否列入《賽事名錄》,均繼續執行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舉辦全國性、跨省(區、市)的健身氣功活動的審批和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航空體育競賽活動審批,按照《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明示的《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和《全國航空體育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航管字〔2012〕345號)辦理。
(八)賽事經費。體育總局依據政策和補貼標準,對《賽事名錄》內的賽事和《賽事名錄》外的部分賽事給予經費補貼,并歡迎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體育賽事地方財政補貼。各類體育賽事,均可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協商,訂立合同,合作進行市場開發,籌措賽事經費。所簽上述合同,尤其是賽事主辦單位的分成比例、名目等,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維護賽事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在我國舉辦的國際體育賽事管理
(九)國際賽事分類管理。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國外事管理法律、法規、制度以及國際體育組織的管理規定,在華舉辦的國際體育賽事分三類管理,事先按程序辦理手續。A類國際體育賽事,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按照現行規定和審批權限,報體育總局或報國務院審批;B類國際體育賽事,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承辦地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C類國際體育賽事,實行報備制,作為地方外事活動由地方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
四、相關要求
(十)鼓勵社會力量辦賽。進一步優化市場環境,完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規范各類體育賽事的市場化運作,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組織、承辦體育賽事。
(十一)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賽事指導、服務制度以及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組織、承辦體育賽事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相關制度從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獲取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根據其在體育賽事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地收取相應費用。但是,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不得強制提供服務,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高額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不得高收費、少服務,不得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條款收費,不得提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收費名目,不得以市場開發分成或任何借口違法違規地收取費用。
(十二)規范賽事名稱。體育賽事的名稱必須與實際內容相一致。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作為主辦單位之一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可以使用“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未經相關部門確認,其它體育賽事名稱不得使用以上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未經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確認,體育賽事名稱不得冠以“世界”、“亞洲”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賽事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手續,積極通過合法手段保護賽事名稱、賽事品牌,避免同名賽事。
(十三)人事及其他制度。運動員、教練員和相關人員的津貼、獎金、待遇、技術職務等,所依據的賽事不限于《賽事名錄》確定的重要賽事,多年來形成的其他機制、事務,均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度和今后的改革措施執行。
(十四)明確責任。體育總局各部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堅決貫徹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明放暗收等現象,嚴格禁止各廳司局、直屬單位針對賽事出具或印發含有同意、支持、批準、許可、授權、備案意義的文件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意見精神的涉及賽事審批的文件(在華舉辦的涉外賽事除外)。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五)業務手續。《賽事名錄》內外的各項體育賽事,凡需要占用資源(例如,道路、無線電頻率等),或使用特殊設備(例如,業余無線電臺等),或涉及其他業務手續時,由賽事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直接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例如,工商、稅務、公安、交通、無線電管理等)聯系,依照法律法規辦理。舉辦體育賽事所涉及的法律責任,由賽事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依法承擔。
(十六)加強宣傳。體育總局各部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要加強對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宣傳,通過文件、座談、網絡等多種適當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引起社會關注,讓體育賽事的組織者、承辦者、參與者知曉權利和義務,促進體育賽事依法蓬勃開展。
(十七)完善配套制度。認真落實《體育法》第31條的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體育總局將按照國務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結合本意見和實際工作情況,加快全國綜合性和單項體育賽事管理制度改革,抓緊修改《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完善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加強對體育賽事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認真落實《體育法》有關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的規定。在《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修改完成前,涉及體育賽事審批制度的業務,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八)地方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要求,根據本意見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各地體育賽事管理實際情況,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做好地方性體育賽事管理工作。
(十九)重大事項報告。體育總局各部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應及時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遇有重大事項迅速向體育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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