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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4 16:03:18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2011)
新辦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1993年12月4日發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同時廢止。
一、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務精神和良好道德素養,遵紀守法;
(三)熱心全民健身事業,正在開展或準備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以下簡稱志愿服務);
(四)接受有關組織和單位的管理,承擔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參加社會體育指導員相應等級的培訓,考核合格;
(六)所傳授的體育項目有技能標準要求的,應當參加該體育項目的培訓并達到標準。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等級條件
(一)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近一年內開展或協同開展30次以上志愿服務;
2.了解體育健身和競賽的基本知識,初步掌握一項體育健身技能的傳授方法,能夠承擔一般性體育健身咨詢和指導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識,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管理方法,能夠組織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二)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獲得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后累計(以工作注冊為準)開展志愿服務兩年以上;
2.基本掌握體育健身和競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一項體育健身技能的傳授和指導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動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點,能夠承擔基層全民健身活動的計劃、實施和總結工作;
4.在社區(行政村)、單位開展志愿服務產生良好效果和影響;
5.具有指導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三)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獲得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后累計(以工作注冊為準)開展志愿服務三年以上;
2.掌握體育健身和競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一項較高水平的體育健身技能傳授和指導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動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較多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能夠指導基層體育組織的工作;
4.在社區(行政村)、單位開展志愿服務產生突出的效果和影響或在縣級以上區域開展的志愿服務產生良好的效果和影響;
5.具有指導二級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四)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1.獲得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后累計(以工作注冊為準)開展志愿服務四年以上;
2.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健身和競賽的理論與方法,在一項體育健身技能傳授和指導中具有較高的水平或對民族、民間傳統體育健身項目具有特殊造詣;
3.較系統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動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突出的組織能力,能夠承擔較大規模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工作,能夠撰寫有關全民健身工作或調研報告;
4.在縣級以上區域開展志愿服務產生突出的效果和影響;在地(市)級以上區域開展的志愿服務產生良好的效果和影響;
5.具有指導一級、二級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三、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特許條件
(一)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具備的等級條件,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可在體育健身技能傳授指導或組織管理方面有所側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體育專業學歷的人員、在職體育教師、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和優秀運動員在申請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時,可以放寬培訓考核與連續開展志愿服務年限的要求,直接批準授予二級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三)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申請晉升等級稱號時,可以適當放寬連續開展志愿服務年限的要求;貢獻特別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級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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