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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4 16:04: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國學校體育事業的發展,為全國大、中、小學校建設服務,為廣大生產經營學校體育裝備的企業服務,規范學校體育裝備市場,提高學校體育設施、器材、用品的生產質量,為保證學校體育教學、群眾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創造良好的條件,成立“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學校體育裝備分會”(以下簡稱“分會”)。英文縮寫為“SPEEB”。
第二條 分會接受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體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三條 分會是由全國從事學校體育場館建設,體育器材裝備生產、科研的企業所組成的專業性團體組織,是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 分會的宗旨:加強我國學校體育裝備生產企業之間的聯系,規范學校體育裝備市場,提高學校體育設施、器材裝備的生產質量,學習國際先進經驗,加強信息交流,為學校建設服務,為促進學校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五條 學校體育裝備 分會 辦公地點: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6號院3號樓663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發揮分會的整體優勢,為學校體育場館建設、購置體育器材裝備提供體育工藝設計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采用不同形式廣泛宣傳專業委員會及會員單位。
第八條 與相關組織加強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學校體育場館建設、體育器材裝備的生產、需求及新技術等信息,開展信息服務及國際交流活動。
第九條 舉辦學校體育裝備展示會和學校體育裝備使用與管理培訓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活動,組織會員單位考察先進體育器材與裝備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從事學校體育場館建設、體育器材、用品、體育服裝、運動鞋生產、經營和科研團體或個人,承認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章程及本分會管理辦法,交納會費,向分會提出申請,經分會審查并報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批準后,即成為分會單位,分會會員單位是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的當然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參加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有表決權;
3、對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具有被專業委員會推薦的資格;
5、優先獲得有關信息和資料;
6、有申請退會的權利。
義務:
1、遵守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章程及分會的管理辦法;
2、按時交納會費;
3、承擔分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4、使用分會中英文名稱、標識或英文縮寫用于產品廣告和宣傳,必須經分會批準。
5、為學校體育事業的發展多做公益活動。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章程及分會管理辦法、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損害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及分會名譽等行為,由分會決定勸其退會或除名,并報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審批備案,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二條 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學校體育裝備分會代表大會是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分會由在專業委員會申請備案的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體育裝備類會員單位及有關人士組成。專業委員會定期召開委員代表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議事和決策。
委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通過和修改管理辦法;
2、審議分會的工作計劃;
3、審查分會的工作報告和通過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辦公室職責是:
1、執行分會代表大會決議;
2、制定分會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領導所屬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4、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分會設主任一人,由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聘任。
第十五條 分會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專業委員會主任聘任。
第十六條 分會設常務委員若干人,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提名,委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分會的所有組織機構和人員均報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審批備案。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撥發辦公經費、組織活動收入、技術服務收入、信息服務收入、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經費使用原則:用于分會的宣傳、組織活動、會議、日常辦公等所必須的支出,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條 分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財務制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序為:由分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校體育裝備專業委員會的終止程序為:本會終止必須經委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審核并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工作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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