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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6-29 15:05:44
結合“ 十一五” 期間江西省體育設施建設的總體目標, 以及本周期江西省政府出臺的有關扶持全省體育設施建設的相關文件, 通過回顧全省體育設施建設的發展歷程, 提出新時期全省體育設施建設的具體思路和相應的實施對策。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隨著經濟的持續增長和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大眾的消費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反映城鄉居民消費需求的恩格爾系數進一步下降,人們對服務的需求,尤其是與人的健康和生活質量直接相關的體育服務消費的需求迅速上升,這種變化帶來了人們體育權利意識的增強。為體育資源之一的體育場館設施 (后簡稱體育設施)也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關注,體育設施數量的多少、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體育活動開展的廣度和深度,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在全國人大十屆三次會議中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這一指導我國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綱領性文件中,在第十七章節第六節以“ 發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 為標題,,對未來體育事業和產業的發展進行了藍圖規劃,這是國家首次以兩個概念提出。據近年來對全國10多個省市統計數據調查表明,我國經濟發達地區體育產業的總體發展水平已接近一些西方中等發達國家20世紀90年代初的發展水平,增加值已占當地GDP比重的0 .7%~ 1%(目前發達國家是1 %~ 2%);國民用于體育消費開支每增加 1%, 就可帶動GDP增長0.5%, 體育消費對國民經濟發展已逐步產生影響。體育產業的結構經過近十年的發展,也發生明顯的變化,由過去單純的體育用品向體育用品和體育服務業共同組成的產業體系演變,并且隨著體育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體育服務業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初步形成體育健身休閑、競技表演、技術培訓、中介咨詢四個門類。而作為四類之一體育健身休閑活動的開展,其基礎離不開體育設施,它是體育健身體閑活動開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其性質尤如教育事業的校舍、教室一樣,是為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物質條件。
江西省近幾年來,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 十一五” 期間,是江西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部崛起的關鍵時期,城市化進程加快推進,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務體系急需完善;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強身健體意識和需求越來越強,人們對體育設施的要求也將更高。加強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能力,事關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能否執政為民的大局;事關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事關實現率先發展、科學發展、和諧發展以及人的全面發展的大局。
1. 江西省體育設施發展歷程及相關政策體系的構建
1.1 體育設施建設發展歷程建國
59年來, 江西省的體育設施建設有很大的發展, 體育場地數量從少到多, 種類從無到有, 規模從小到大, 功能從簡到多, 質量從低到高,工藝從粗到細,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
1949年至1965年解放初期的起步階段。當時國民經濟處于恢復時期,事業百廢待興,全省體育設施建設大都在城市中,至1965 年底全省共建有體育設施1346個,這一時期 , 發展速度平穩。
1966年至1978年的踏步階段。受“ 文革時期” 影響, 體育設施建設受到嚴重影響, 這段時間全省共建體育場地624個, 建設速度放慢乃至停止。
1979年至2000年的大步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 吹響了改革開放的號角,1988年省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加快體育事業發展的通知》(贛府發[ 1988]126號), 全省各地掀起建設體育設施的高潮, 尤其是1996年以后, 體育設施的增長幅度更大。
2001年至今的快步階段。隨著2003年省委省政府頒發《關于進一步加快體育事業發展的決定》(贛發[ 2003]16號), 更進一步加快了體育事業的發展, 各地建設體育設施的積極性高漲, 其中2002年、2003兩年, 我省各種體育設施凈增4519個。 2005年12月26日總投資7.52億元, 建筑面積12.6萬平方米的省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開工建設。 為迎接2011年全國第七屆城運會在南昌召開, 南昌市正在規劃建設總投資14.13億元、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的國際體育中心。各設區市體育中心也相繼建設。 這一時期, 體育設施建設速度和規模進入黃金時期。
1.2 逐步構建配套補助政策體系
1987原體委制定出臺了首個《體育場地建設獎勵暫行規定》【贛體計字(87)18號】, 規定出臺起到了拋磚引玉作用, 引發了各地建設體育設施的高漲熱情, 從第一個體育設施獎勵補助暫行規定出臺至今, 補助配套政策進行了9次修改, 整個過程經歷了三個周期階段, 即20世紀8年代后期,90年代,21世紀近期。
20世紀80年代后(4周年), 根據當時的國家體委有關體育場地用地定額指標和江西省體育事業的“ 七五” 計劃的要求, 以及當時財政體制和省本級經費狀況, 體育設施是以獎勵形式補助, 重點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可供正式比賽的體育館、運動場、體育場、籃排球訓練房、有固定看臺燈光球場、游泳池6類體育設施。 1988年為貫徹省政府《 關于加快體育事業發展的通知》精神, 將1987年《體育場地建設獎勵暫行規定》 , 重新修訂為《體育場地器材經費補助試行辦法》 , 將全國體育先進縣標準細則納入省體育設施建設中, 擴大了補助項目, 制訂了補助驗收標準。 這一時期主要是引導基層體育局積極爭創體育先進縣, 多多建設體育設施, 增加數量和種類。 其特點為:由于爭創體育先進縣的引導作用, 單項新建小設施數量增多, 補助面窄, 資助力度小。 這階段體育系統新建、改建各類體育設施61個, 補助資金160.95萬元, 平均每個場地投入補助2.64萬元。
90年代(十周年), 為努力完成《江西省體育事業十年規劃和“ 八五” 計劃》提出的體育設施建設任務, 以及為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繼續促進體育先進縣創建, 充分發揮體育設施的效益, 針對體育場地設施補助辦法相關內容做了進一步明確修訂。尤其是1994 年后得益于國家體育彩票發行的好政策, 這一時期補助配套政策目的是加快縣區建設“ 兩場一池一房” 速度。 其特點:一是補助種類增多, 由 6 個種類增加到10個種類;二是補助資金由財政單一撥款向鼓勵自籌資金方向發展, 鼓勵外資、獨資、合資等多種渠道共同投入建設;三是對無“ 兩場一池一房”的縣區新建第一個體育設施予以資金重點補助;對創建全國體育先進縣建設配套的體育設施(四大件最后一件), 且有業余體校重點班的給予資金政策方面的傾斜;四是90年代末期在體育設施建設中提出了“ 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這一概念, 在投入資金補助方面, 按級次、分規格進行部分調整。此階段體育系統改建、新建各類體育設施185 個, 投入金額603 .05 萬元。 平均每個場地投入補助 3.26 萬元。
21 世紀近期(7年),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體育事業發展的決定》(贛發[ 2003] 16 號)和體育局《江西體育事業“ 十一五” 發展規劃》 , 盡快消除公共體育設施“ 四無縣” , 實現人均體育活動面積達 1 平方米的目標, 體育系統設施建設已朝著有布局 、有規劃、多功能一體的大型體育中心方向發展。 這個階段體育設施補助投入大幅度增加, 其特點為:不單依靠省本級財政補助投入, 利用彩票銷售優勢 , 從省本級和各級體育局公益金收入中配套加大補助;二是補助項目資金增大;三是根據彩票銷量的額度, 激勵增加補助。 另外最顯著的特點是在這個黃金建設周期, 省市兩級體育局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投資超億元的現代化的體育中心正在建設中, 11 個設區市擁有或正在建設超億元的大型體育中心。這一時期體育系統新建各類體育設施 91個, 投入資金645 .5萬元, 每年平均投入每個場地補助7.09 萬元。
21年共新建、改建體育場地337個, 總投入資金1409.5 萬元。
2. 當前江西省體育場地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江西省是經濟欠發達地區, 受經濟制約 , 體育設施建設投入資金很有限 , 加上各地經濟水平參差不齊 , 其發展也不平衡。 與全國相比, 江西省體育設施的綜合指標均處在全國下游水平, 且與全國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從自身的發展來看, 概括起來就是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數量占總量的比重太低, 不開放的場地占了 1 3 多;體育場地量少質差, 分布不均, 年久失修, 使用率不高, 還有一部分場地被占, 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群眾參加健身活動。 具體情況如下:
2.1 體育場地功能單一, 配套落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 江西省體育設施管理體制逐步實現由行政管理向經營型管理的過渡。但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 其設計、經營管理明顯落后, 主要表現在:相當的場館設施基礎條件不理想, 眼下又無力改善, 功能單一, 配套相對落后, 自我造血和自我發展能力差, 與廣大市民健身、娛樂需求極不適應。 應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原則設計建造, 實行以體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 集體育、娛樂、飲食、商業等多種功能于一體, 實現“ 以副養體” 。
2.2 體育場地投資資源配置不高
目前, 江西省投入體育設施的費用渠道單一, 費用不足, 尤其是人均經費過低。 根據我國第五次體育場地設施普查數據, 全國人均投入體育場地建設資金為 148.15 元, 而江西省為46.42元, 整體投入處于低水平狀態。
2 .3 體育場地資源配置整體水平較低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 江西省的體育設施無論是數量、類型還是質量都有了長足的發展, 但與當前大眾日益高漲的健身需求相比, 存在供給不足的狀況。江西省體育場地的總數量只有全國的 3 %;體育場地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場地面積都不到全國的平均水平;體育場地的總投資額還不及全國的 1 %。 江西省體育場地的人均水平, 無論從人均的數量還是場地面積, 都遠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 與沿海一些地區如廣東、上海、江蘇等省市相比 , 差距更大。 因此, 就體育場地的總體水平而言, 江西省體育場地的整體水平較低, 這種現狀大大制約了江西體育事業的發展, 與江西省“ 中部崛起” 的戰略很不相稱, 也是江西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障礙。
2 .4 體育場地資源配置公平性不足且不夠平衡
江西省的大型體育場地主要集中在省級、設區市級 , 而大多數的地市沒有體育場館, 或者有一些場地非常簡陋的體育場館。全省經濟發達地區場地建設增長幅度大, 投入金額多, 南昌、宜春、九江、贛州、上饒優勢明顯, 而其他經濟不發達市較弱, 發展速度緩慢。 體育場地的地理分布不均勻, 造成江西省各地的體育發展水平差距較大。設施缺乏地區, 其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發展大大受限。
2 .5 體育場地使用效率不高
相對于較高的大眾需求, 本已相當有限的體育場地遠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據統計, 目前全國體育場地開放率為 41 .2%, 體育系統高達 75%, 而江西省只有43.6%;其他系統體育場地的開放率也處于較低狀態。另外, 有些因舉辦大型賽事而建立的很多場館, 在賽事結束后, 因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 或收費過高, 影響其使用效率, 有的處于長期閑置狀態,呈現一種不正常的相對過剩。
3.“十一五”期間江西省體育設施規劃與特點
“ 十一五”期間,江西省體育設施建設的總體工作思路是: 加快縣(區、市)體育健身場所建設, 通過增加體育設施數量和面積, 提高體育設施質量和等級, 使每個縣(市區)至少有一項較大型、較集中的體育設施,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 促進當地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
為此, 省財政廳十分重視, 將建設基層全民健身場所列入60項財政公共政策中,并與省體育局聯合共同下發了《江西省基層群眾體育健身場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后稱暫行辦法), 省財政、省體育局共同投入4千萬,扶持基層全民健身場所建設。
在《暫行辦法》中, 明確資金來源是省財政和體育彩票共同安排設立的專項資金, 其使用原則必須堅持“ 突出重點、加強管理、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其管理辦法是“ 專項申報、逐級審核、專款專用、跟蹤問效” 。近期目標是在全省鋪開全民健身場所建設, 目的是消除“ 四無” , 重點解決無“ 兩場一池一房”(田徑場、有看臺的燈光球場 、游泳池、綜合訓練房)體育設施的縣 (市、區);在此基礎上, 后階段再進一步擴大建設范圍, 建設主要項目是田徑場、健身運動場、球類健身房;在“ 十一五” 期間, 最終實現全省人均活動面積比“ 十五” 期間翻一番, 達到人均體育活動面積 1m2 的目標。
這次建設的主要特點是:
1)政府投資為主體;
2)針對性強重點突出;
3)扶持力度大;
4)補助標準高;
5)配套監督檢查制度。
4.貫徹落實加強體育設施建設的對策及措施
基于以上對江西省體育場地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分析, 要使江西省體育場地建設服務于社會、服務于體育事業, 根本出路在于抓住體育事業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抓住江西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在中部崛起這一契機, 認真落實“ 十一五” 規劃提出的全省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目標, 突破傳統觀念和傳統做法的束縛, 以科學發展觀, 真抓實干, 科學規劃、管理、運作體育場地。為此, 提出以下對策與措施:
4.1 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思想, 制定建設原則, 構建管理網絡
以科學發展觀, 認真落實省60項財政公共政策, 緊緊圍繞實施全民創業, 加快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 以“ 江西在中部崛起”為總目標, 加快建設體育健身場所, 逐步完善親民、便民、利民的公共服務體系。按照統籌規劃、面向基層、集約用地、節約資源的建設原則, 以縣(市、區)級為重點, 建設管理規范的基層體育設施網絡, 為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素質和生活質量提供更好的服務。
4.2 合理規劃, 科學設計, 規范建設
4.2.1 規劃時體育行政部門要負責組織編制, 經本級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后,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健身場所的選址要考慮便民、利民;在具體規劃時, 應考慮將綠化面積加入人均體育活動面積里;規劃要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分級控制設施規模;還應考慮環境條件, 根據江西的氣候條件, 可考慮一定比例的室外活動空間;另外,隨著城鎮一體化進程加快, 交通狀況極大改善, 避免一味強求局部“ 全” 的封閉思維,設施服務半徑也是要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
4.2.2 在設計上要突出設計理念,講究體育場地的標準化價值取向,注重工藝研究。首先, 注重設計理念。主要表現在注重使用功能, 考慮多功能利用,同時,注重節能、環保以及人文設計。第二, 注重設計的標準化價值取向。借助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提高體育場地標準的實施水平,尤其是大型場館要考慮日后承辦的國內外體育賽事,滿足競賽規程的需要, 根據日后體育場館的功能來選擇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第三,注重工藝研究。工藝設計是體育場地建設中很重要的環節, 它決定體育場地的功能質量, 要根據場館功能和競賽流程設計工藝流程。
4.2.3 建設要規范、嚴謹, 加大體育設施建設過程和結束的監督機制的建立。各設區市體育局要針對項目實施、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績效等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施工過程中與項目實施有關的檔案管理工作, 尤其是會計檔案, 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完整。項目竣工后,要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和項目總結報告,并附有關圖片,一個月內逐級審核、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局和省體育局;跨年度的項目, 要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年度總結報告,在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逐級審核、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局和省體育局設區市體育局、財政局負責對體育設施進行竣工驗收,省體育局、省財政廳將對新建設施進行抽查和復查。
4.3 加大體育設施管理體制與機制改革力度
體育場地建設竣工后,按《暫行辦法》中的規定,體育行政部門擁有產權,但在具體管理和營運中, 要理順場館與上級體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機制, 允許多種管理模式并存。 基本設想為: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化改制為方向;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的原則;創新體制, 轉換機制, 通過資本化運作、市場化經營, 將具備條件的大型體育場館建成符合現代化企業制度、權責分明、職能清晰、利益合理、面向市場的企業或企業集團; 理清體育場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突出經營者的人事權 、資金支配權、經營決策權和利益分配權, 讓有條件的大型體育場地在更大的平臺和更寬松的環境中發展, 最終目標達到事業發展、政府高興、群眾滿意, 實現社會、經濟雙效益。
4.4 做好體育場地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
4.4.1 堅持正確的使用方向。體育設施建設的重點特點之一就是要承諾免費向群眾開放, 發揮體育場地在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體育需求方面的優勢和引導作用。同時, 鼓勵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分級、分片、分時、分段逐步向社會群眾開放, 提高體育場地的使用率。 各地區的體育設施, 要掌握好開放的時間, 盡量與當地公眾的工作、學習時間錯開。 在開放體育設施的同時, 要做好安全保障服務工作, 建立健全一系列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在實踐中不斷提高體育設施的服務水平。
4.4.2 開拓體育消費市場 。體育設施運營應拓寬思路, 積極培育健身娛樂市場, 以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的需求。同時, 加強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的建設, 提供群眾健身娛樂的技術輔導和服務, 積極推進健身有償訓練。
4.5 加強體育場地設施財產的維護權力
要管好體育設施,日常運行的管理養護費用和體育設施一次性維修費用要列入當地政府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 以保證體育設施能正常地為群眾開放服務。在城市的規劃與發展過程中, 拆除的體育設施, 要遵循《體育法》的相關條款,必須另外擇地重新建設,保證拆一還一, 以此保證體育設施不會因城市的發展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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