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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4 16:03:21
1、攀登壁
1.1 所有國際競賽攀登委員會(ICC)核準的比賽必須在專為攀登比賽設計的人工攀巖壁舉行,其垂直高度至少12公尺,寬度至少3公尺,且足以設計長度至少15公尺的路線。
1.2 攀登壁的所有板面均能作為攀登使用。
1.3 攀登不得使用板面的側緣或上緣。
1.4 如攀登路線必須在板面上劃定邊界,以與其它路線分開,此邊線應使用連續且能清晰辨識的標示。
1.5 攀登路線的起攀線必須清楚的標示。
2、比賽之種類
2.1. 定義
a) 難度(Difficulty)賽:選手采先鋒攀登,由下方確保。各個快扣根據規定事先依序掛上。選手以達到之高度(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沿其路線之軸線的最大距離)決定其該場之名次;
b) 難度淘汰(Difficulty-Duel)賽:此類比賽之技術規則與一般難度賽相同。但決賽采與速度賽之決賽相同的單淘汰方式。
c) 速度(Speed)賽:選手由上方確保,以完攀者的完攀時間決定該場之名次;
d) 抱石(Bouldering)賽:比賽由一系列的個別技術攀登問題組成。各問題得依安全的考量以確保(上方或下方)或以無確保方式攀登選手得到之總點數決定其該場之名次。
2.2 難度和難度淘汰賽得以下列方式攀登:
a) 現場(on-sight)攀登:在核可的觀察路線期間后開始攀登;
b) 在核可的前攀員示范之后開始攀登;
c) 在核可的練習之后開始攀登(after work)。
2.3. 速度賽是在核可的前攀員示范攀登后開始比賽。
2.4. 國際比賽得包括難度﹑難度淘汰﹑速度及抱石等四項目,但并非所有國際比賽均須包括每一項。
3、安全
3.1 所有攀登比賽的安全規定請參照第二章第五節。
4、報到與隔離區
4.1 所有具資格參加該場攀巖比賽的選手必須在裁判長規定或大會印行或宣布的時間內報到并進入隔離區。各隊經理與選手有責任充分認知各場比賽的規定細節。未能注意規定細節(或已印行的任何程序變更)不得視為未遵守規定的正當理由。
4.2 祇有以下指定之人員允許進入隔離區:
a)ICC工作人員;
b)主辦會員聯盟工作人員;
c)具該場參賽資格之選手;
d)核準之隊職員;
e)其它經裁判長特別核準之人員。該人員必須在一經核準之工作人員陪同與指導下在隔離區停留,以維護隔離區之安全,并避免對選手之不當干擾;
f)動物不得進入隔離區。
5、路線觀察與練習
5.1 路線觀察期間:除非另有規定,難度﹑難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賽已報到該場之選手在比賽開始前均有觀察期間以研究路線。隊職員不得陪同選手進入觀察區。所有在觀察區之選手必須遵守隔離區之規定。
5.2 觀察時間由裁判長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后決定,不得超過6分鐘。
5.3 選手于觀察期間必須在指定之觀察區,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選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觀察區外之人員聯絡,僅得向裁判長或分組裁判(Category Judge)詢問比賽相關問題。
5.4 在觀察期間選手得使用望遠鏡觀察路線并以手抄方式繪圖或筆記。其它觀察或記錄器材均不允許。選手得觸摸起攀點,但雙腳不得離地。選手有責任充分了解所有關于比賽路線的規定與說明。
5.5 選手除了在正式觀察期間外不得取得任何路線的信息。
5.6 在觀察期間結束時選手應立即返回隔離區,任何不當延遲或違反裁判長或分組裁判指示者,將予「黃牌」警告,任何進一步的延遲將依據第六章的規定予以取消資格。
5.7 路線練習:當比賽可事先路線練習時,裁判長在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后,決定時間表﹑程序及選手練習時間長度。
6、攀登前之準備
6.1 在接到通知離開隔離區進入預備區時,選手除核定的工作人員外不得由任何其它人陪同。
6.2 在抵達預備區時,選手必須穿上巖鞋,以規定之繩結系上繩索,并做好攀登的最后準備。
6.3 在選手允許進行路線攀巖之前,所有攀登裝備和繩結必須經指定之工作人員檢查與認可,以符合安全及其它ICC的規定。指定使用的繩結為"8"字結。選手對于其攀登時所穿著之裝備與服裝負有全部且唯一的責任。使用非認可的裝備與繩結﹑比賽背心未經認可的修改﹑不符合規定的廣告﹑及違反任何ICC規定之選手均得立即取消其資格。選手離開預備區后,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回到隔離區。
6.4 選手必須完成離開預備區的準備,并在指示下進入比賽場地。任何不當的延遲或未遵守分組裁判的指示得立即予以「黃牌」,任何進一步地延誤將依據第六章的規定予以取消資格。
7、攀登壁的維修
7.1 主定線員(Chief Routesetter)(代表大會)必須確保具經驗并事先練習過的維修小組在各場中隨時應分組裁判之要求進行維護與修理。維修必須以迅速且安全之方式為之。裁判長有權堅持安全程序之遵行,并得要求違反安全程序之任何人員離開比賽場地。
7.2 巖點之修理:在分組裁判的指示下,主定線員應立即處理任何替換和/或修理工作。在工作完成時,國際前攀員應檢查并建議裁判長換修是否對之后攀登之選手造成不公平之有利或不利。裁判長對該場繼續﹑停止﹑或重新開始之決定將為最后之決定,對此決定之申訴將不予接受。
7.3 巖點之清理:在各場比賽開始前,分組裁判(在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后)決定攀登壁上巖點的清理頻率與方式,并在觀察路線前的技術會議中宣布。
8、技術事件
8.1 技術事件的定義為:
a)繩索緊繃以協助或妨礙選手;
b)巖點斷裂或松開;
c)快扣或鉤環不當的位置;
d)任何非選手動作造成的不利或不公平的有利于選手的偶發事件。
8.2 確保員必須隨時保持繩索的適當松弛。任何繩索緊繃將視為對選手的外力幫助或妨礙,分組裁判應宣告技術事件。
8.3 技術事件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a)當技術事件由分組裁判提出時:
(1)如選手愿意且仍然處于正當位置,可選擇繼續攀登或技術事件。當選手選擇繼續攀登,之后不得再以與該技術事件相關之理由申訴。
(2)如選手因技術事件而處于非正當位置,分組裁判應立即決定是否宣告技術事件并停止選手攀登(并依據技術事件之規定允許選手之后再行攀登)。
b)當技術事件由選手提出時:
(1)當選手正在攀巖時,必須指出技術事件之性質,并在分組裁判的同意下繼續或停止攀登。如選手選擇繼續攀登,之后不得再以與該技術事件相關之理由申訴。當選手由于技術事件而非正當位置時,分組裁判應立即作出決定,且該決定為最后之決定。
(2) 當選手墜落并宣稱技術事件造成該墜落,此時該選手應立即送至特別隔離區并等候該宣稱之技術事件的調查結果。總定線員應立即檢查該宣稱之技術事件并向國際前攀員﹑分組裁判﹑及裁判長報告。裁判長(在將技術事件與選手之任何不當使用巖點列入考慮后)做出最后決定并不再接受該決定之申訴。
c)選手在技術事件確認后應在一分隔之隔離區給予恢復時間,并不得與ICC和大會工作人員外之人員接觸。選手必須立即決定希望何時開始下一次的攀登。該攀登必須在下一選手之后且在下五選手之前。選手在兩次攀登之間最多給予20分鐘。
d)在完成合法攀登后,應以選手攀登該路線達到之最佳成績做為記錄。
9、各場之排名
9.1 難度﹑難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賽中各場之排名依該項比賽之相關規定決定。
10. 路線攀登之停止
10.1選手路線攀登之停止依該項比賽之相關規定辦理。
10.2選手祇要在未觸犯停止攀登之規定下,允許在攀登之任何時候下攀。
11. 為裁判目的而拍攝之錄像帶(Official video大會錄像帶)
11.1當選手在攀登中有犯規嫌疑而分組裁判認為需檢視錄像帶才能確定選手是否犯規時,分組裁判應讓選手繼續攀登。待選手完成攀登后,分組裁判應立即告知該選手,其成績須于該場次賽完后重新檢視錄像帶方能確認。
11.2高度測量:分組裁判對于有疑問之高度測量,可于該場次賽完后,重新檢視大會錄像帶以確認高度。
11.3為裁判目的之錄像
a) 分組裁判及裁判長僅得使用大會錄像帶為裁判之依據。
b) 祇有裁判長、分組裁判、國際前攀員及ICC代表可檢視大會錄像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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