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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4 16:03:23
兒童游樂設備的《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兒童游樂設備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丁作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于落實兒童游樂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只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責任,才能真正促使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并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兒童游樂設備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了其應當負有: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兒童游樂設備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有責必究、有罪必罰的原則,將依照下列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1.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投入,致使兒童游樂設備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4.在本單位兒童游樂設備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杳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從事兒童游樂設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相關安全生產立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是兒童游樂設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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